玉米国家收购
2017/9/12 10:04:56石少龙收藏
上世纪70年代以前,玉米只占粮食总产量的10%左右,甚至被称为好杂粮、好饲料。不少地方对其收购,不像对主粮稻麦那样重视,所购玉米多系自行消化,鲜有跨区规模流通。到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明确指出,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品种为小麦、稻谷、玉米和大豆。1985年底,国务院明确下年合同定购的粮食品种仍有玉米。
为保护农民生产粮油的积极性,1987年,国务院规定,粮食部门在完成合同定购任务之后,要积极议购,价格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并组织好议销。议销有余的玉米,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经国务院批准可转为国家储备,由中央财政按合同定购价每公斤加4分钱同省结算。
玉米收购保护,有过“全保”与“非全保”的变化。1993年,国务院对主要粮食品种实行收购保护价制度,玉米的保护价为:关内玉米21元,关外玉米20元。2000年,国务院提出从新粮上市起,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的玉米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理由是这些地区的玉米产量和商品量都比较少,主要是农民自产自用,同时南方气候条件较好,除种植玉米外,还适宜种植其他多种农作物。将这些地区的玉米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利于促进农民调整和优化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发展其他粮食品种或经济作物;有利于东北、华北等玉米主产区充分发挥地区比较优势,优化全国粮食生产布局。2001年,国务院提出从全国粮食供求趋势看,今后实行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品种,主要是长江中游地区的中、晚稻谷,东北地区的优等稻谷,黄淮海地区的小麦,东北地区和内蒙古东部的玉米。2004年以来,稻麦先后有了最低收购价,玉米则无。此前此后一段时间,玉米价格基本由市场决定。
从2007年到2015年,实施玉米临时收储政策,我国玉米产量从1.52亿吨增加到2.25亿吨,各地出现“收不进、调不动、销不出、储不下”“进口粮进市场,国产粮进仓房”的尴尬局面。2016年,中央要求在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将临时收储政策调整为“市场化收购”加“补贴”的新机制。三省一区统筹组织辖区内中央企业分支机构和地方骨干粮食企业带头入市,做到始终“在市”均衡收购,同时鼓励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并综合考虑农民合理收益、财政承受能力、产业链协调发展等因素,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改革中,尽管有玉米价跌影响农民增收、个别地方出现阶段性积压的情况,有玉米价格“一夜回到十年前”及“新春大集不再红火”等声音,但对此须从改革的大背景中去看待,坚持“市场定价、价补分离”原则。总的看,玉米收储制度改革成效显著。
玉米收购水分问题,曾被国家层面重视。1988年,规定农民待售的高水分玉米,因仓储和晾晒条件限制暂不入库的,可同农民签合同,预付部分货款。玉米达到安全水分即可接收入库,依质论价结算。1997年发现从吉林、黑龙江省运入关内的玉米,水分超标现象严重,极不利于粮食保管,可能造成霉坏,国务院即要求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收购玉米要有一定的水分限制,各级粮食部门要努力搞好优质服务工作,方便群众售粮。
责任编辑:万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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