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云南粮食收购无须申请资格
2017/7/17 15:21:04粮油市场报收藏
云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明确,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农民无证收粮算违法”将由此成为历史。
《办法》明确,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即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需具备3方面条件:具备与所经营的粮食规模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自有经营资金在3万元以上;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符合国家储粮标准和技术规范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仓容在5万公斤以上;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具备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仪器及相应能力的检验人员、保管人员。
《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1日。
2004年8月20日省政府公布的《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wu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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