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参与稻谷委托加工竞标加工企业名单的通知
2017/10/11 9:49:51粮油市场报网收藏
黑粮工〔2017〕104号各市(地)、县(市)粮食局,省农垦总局及各管理局粮食局:
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印发的《大米竞价销售试点方案》(国粮调〔2017〕190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国家政策性库存稻谷委托加工工作,现将报送参与稻谷委托加工竞标水稻加工企业名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与稻谷委托加工竞标水稻加工企业应具备条件
(一)加工能力。同时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加工稻谷能力在2.5万吨及以上,且2015年1月—2017年9月末期间累计加工稻谷5000吨及以上,近3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企业可以纳入委托加工企业范围。认定方法:按照行业计算方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以第一道铁辊米机标牌标注每小时产量为基础,按70%出米率、日加工16小时、年加工250天计算。
(二)仓储能力。加工企业应具备一定的储存原粮和成品粮仓储设施,有较好的保管能力,完好仓容应达到3000吨及以上。
(三)其他。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时报送粮食加工业及粮食流通统计报表。
二、稻谷委托加工竞标加工企业确定程序
按照在地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企业所在地粮食局现场核查认定并上报到市(地)及省农垦总局粮食局,市(地)及省农垦总局粮食局经审核汇总后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省局审核、汇总、向社会公示确认后,纳入交易系统。
三、报送时间及要求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责任。要对本辖区内自愿申报加工资格的水稻加工企业逐户核查认定,按照省局明确的认定方法重点确认企业生产规模、企业2015年以来加工实绩、是否报送粮食加工及流通统计报表和预计竞买水稻数量等情况,提出报送企业名单,逐级上报,层层把关。
请各市(地)及省农垦总局粮食局于2017年10月20日前将本地区参与稻谷委托加工竞标水稻加工企业名单上报省局工业与科技处。
联系人:于海联系电话:0451-53609770
黑龙江省粮食局
2017年10月10日
责任编辑:武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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