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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稻谷启动托市收购,粮农应注意的八大问题!

2018/10/24 9:30:19粮油市场报网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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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启动时间延后  

今年《预案》对政策执行时间进行了适当延后,缩短了最低收购价收购期。今年中晚籼稻政策执行期调整为从10月10日至次年1月31日,政策执行启动时间较往年延后了24天。其中安徽、河南、湖北已于10月16日起启动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三省第一批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名单已经公布。  

二、最低收购价政策启动条件更细化  

今年《预案》对政策启动条件进行了细化。在政策执行区域和时间内,当粮食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价格、农业、农发行等部门提出《预案》启动建议,经中储粮集团公司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后启动《预案》。当市场收购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时,启动地区要及时停止《预案》实施。  

三、最低收购价格下调  

2018年2月,国家有关部门公布了2018年中晚籼稻(国标三等)、粳稻最低收购价每100斤126元、130元,分别较去年下调10元、20元。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中晚稻为今年生产且符合国标三等及以上质量标准,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预案》规定“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三等标准品粮食的到库价”。最低收购价格下调,使其更加贴近市场水平,是推进粮食收储制度改革、激活市场要素主体的重要举措。在收购过程中,各托市收储站点都将在显著位置张榜公布收购价格等信息,方便农民朋友售粮。  

四、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质量等级标准提高  

今年《预案》只将国标三等及以上粮食纳入最低收购价范围,即当年生产达到一等、二等、三等的粮食。往年最低收购价政策可以收的四等、五等粮今年不再收了,而是由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提高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质量等级,是贯彻农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向市场释放好粮好价的政策信号,引导种粮农户更加重视粮食质量,促进粮食提等进级。  

在此,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售粮前,尽可能对粮食进行清理整晒,交好粮、卖好价,增加售粮收入,以免因质量不合格造成不必要的奔波。最低收购价政策明确规定,不放宽粮食收购质量标准,在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都有样品和质价政策说明,农民朋友可以前往咨询了解。经整理还不能达标的粮食,按照《预案》规定由地方政府组织收购处置,农民朋友可关注地方政府发布的信息。  

五、粮食食品安全指标管控更严格  

今年《预案》对食品安全指标的管控更加严格,增加食品安全检测标准,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粮食不能进入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范围。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小麦和稻谷,由各地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的要求组织收购处置,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由于增加了食品安全指标检测的收购业务流程,所以广大农民朋友售粮检测的时间比往年会相应延长。  

六、收储定点要求更严格  

按照今年《预案》规定,为保证严格规范执行政策,进一步提高了参与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库点资质。比如,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粮食局、农发行湖北省分行联合印发了《2018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审核实施方案》。委托收储库点必须在经营资格、信用记录、安全生产、技术设备等方面具备22个必要的条件;租仓收储库点必须具备24个必要条件。比如需要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机械通风设备、烘干设备、检化验设备(含必检食品安全指标快检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和人员,对农民交售少量粮食要有可移动式磅秤。同时,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定点条件的提高,收购库点会较往年有所减少,农民售粮会变得相对集中,请有关粮食经纪人或售粮农民届时密切关注,选择公布名单范围内的收储库点销售粮食,可提前电话了解售粮情况或进行预约,避免排队等待时间过长。  

七、售粮款必须直接支付给售粮者  

今年《预案》明确要求收购资金直接支付给售粮者,由中储粮直属企业直接支付给售粮者。如果出现粮款欠付、克扣等情况,是违反《预案》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在此,也提醒广大农民朋友注意,售粮款落袋为安最重要,有的企业或粮食经纪人以高息为幌子吸收农民售粮款,这存在很大风险,一些农民吃了亏,理财还是通过正规渠道为好。  

八、惩治违法违规行为更严格  

今年《预案》中细化了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责任分解、落实和追究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问责。对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和租仓收储库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要追究负责确定收储库点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责任;对不严格执行最低收购质价标准、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拒收农民交售符合标准的粮食、拖欠农民售粮款、“克扣斤两”“以陈顶新”“转圈粮”、先收后转、虚购增库等各类坑农害农、损害国家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规行为加大惩治力度,增加对违规行为记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如售粮农民在售粮过程中遇到侵害权益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举报。在所有收购库点,都张贴有监督举报电话,农民朋友也可拨打“12325”热线电话进行举报和投诉。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戚燕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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