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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三农”应优先扶持粮食收购

2017/7/24 14:59:25粮油市场报收藏

2018中国粮食市场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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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购销一头连着农民,一头连着市场和城乡消费者,地位特殊,功能十足,国家加大金融对“三农”支持力度应优先扶持粮食收购。  

7月14日~15日,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要建设普惠金融体系,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和偏远地区的金融服务,推进金融精准扶贫,鼓励发展绿色金融。国家加大金融对“三农”支持力度由此可见,笔者认为,做好此项工作应优先扶持粮食收购。  

地方粮食购销企业步履维艰  

粮食购销一头连着农民,一头连着市场和城乡消费者,地位特殊,功能十足,理应在金融服务“三农”方面有一席之地。  

2004年粮食实行“收购、价格、市场”三放开后,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全面实行改革改制,一个县(市、区)基本只保留一个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偏远地方进行了拍卖出售,有的进行了整合,国有资产退出,人员身份置换,大部分职工下岗分流。  

过去按行政区域设置的乡镇粮所(粮站),为筹措改制成本,很多被变卖、出租、整合,目前粮食购销网络不够完整、有效,甚至在粮源比较集中的县(市、区),缺少能开展收购的购销网点,这是影响当前及今后粮食购销的客观因素。  

更令人担忧的是,放宽外资在粮油生产领域的限制或门槛,一些外资企业资金雄厚,机制灵活,意图控制小麦、稻谷、玉米粮源,譬如像益海等外资粮食企业已经大举攻克粮食主产区,采取租赁收购、委托收购、联合收购,甚至收购原粮所(粮站)等购销网点。  

目前外资粮商、有实力的国有粮企、地方粮食企业竞相收购,粮食经纪人等中间商主要成为大的用粮企业的代理人,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因资金和网点等原因基本不收粮,收不到、收不起来粮食,内生动力不足,购销经营不正常,开展粮食加工转化基本是微利且面临开工不足等问题。 

涉农金融机构应调整贷款取向  

农发行、农业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应调整贷款取向,真正发挥强农惠农作用。针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农发行重点支持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参股的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粮食贷款,对贷款主体、资格条件要重新认定,切忌单纯规避风险,不放贷、不扩资本金的做法。  

对承担地方储备粮承储任务的粮库要给予贷款保证,确保收购本金及时到位。对县以上粮食龙头企业也要提供贷款保证。正如国家粮食局和农发行联合通知中明确的那样,支持具备收购资格的粮食企业自主开展市场粮食购销。农业银行或新兴县域、乡镇涉农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也应重心下移,支持粮食等农产品流通。  

积极支持国有粮企发挥粮食市场主渠道作用,引导其准确分析和研究粮食市场形势,适时开展粮食购销。对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改制中暂时达不到贷款条件的地区,以县(市、区)为单位,选择1~2个条件相对较好的骨干粮食购销企业发放收购贷款,准确地讲就是确保每个县(市、区)在改制后保留的1~2个国有独资和控股的粮食购销公司或军粮供应站有充裕的粮食收购贷款,统贷统还,确保封闭运行。  

要抓紧落实适当降低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贷款风险准备金比例的要求。研究推行土地、房产和企业应收账款、仓单、设备设施等用于贷款抵押、质押,扩大企业有效资产担保范围。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和储备粮数量、经营量,核定最高贷款额度。  

对企业收购尚未销售的粮食,  

在正常保质期内且粮食质量完好的,可办理贷款展期。支持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其他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对收购量大、经济效益好、信用度高的企业,优先给予支持。积极支持合同收购和订单收购。  

要确立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  

以往农发行对粮食购销企业也划定信用等级(A级),但大多是一家之言,农发行系统自己认定,近年来演变为由农发行、粮食两家重新认定。  

应该看到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后放开粮食的新形势,其评价体系有待于重新审视。建议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他入市收购主体,由农发行、粮食、财政、物价、农业、质检等部门联合制定信用评价体系,对申请贷款的主体、资格条件重新排队摸底,逐一审定,向社会公示,适时适度放贷。  

落实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延长储备粮油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税种的期限,使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普遍享受到国家农业、财政、税务等部门的优惠扶持政策,促进粮食等农产品储备、加工转化增值,探索和实现在粮食加工环节或销售中的“二次”分配,拉长利益链条,使农民在“二次增值”中真正获大利。

责任编辑:wu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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