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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统购

2019/8/22 10:26:32粮油市场报收藏

  1953年,刚开始实行粮食统一收购,国家对粮食收购只有原则性政策而无明确规定。从1955年起,对农村粮食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办法,统购统销工作开始走上制度化轨道。1990年改为国家定购,粮食定购品种和数量相继减少。十四大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陕西放开粮食定购价格,实行随行就市收购。

  落实政策

  1954年1月,陕西省政府规定农村粮食统购的范围,主要是对农民除自己食用和缴纳公粮外的余粮,按照“余多购多、余少购少、无余粮者不购”的原则统一收购。统购品种,一般以小麦、大米、稻谷、小米、黄米、玉米、豌豆、黄豆、黑豆、高粱等10种为准,其他小宗杂粮则按当地产需情况由县、市人民政府酌情统购一部分。

  省政府对农村留粮标准也作了具体规定。口粮:以常年在家人口计算,关中地区每人全年420~450斤,汉中专区每人全年400~440斤,安康专区每人全年380~420斤,商洛专区每人全年360~400斤,延安专区每人全年370~410斤,绥德专区每人全年330~370斤,榆林专区每人全年310~360斤。种子由各地方政府按自然条件和耕作习惯确定扣留标准,留足留够。

  为了主动掌握粮源,省政府还决定在主产粮区的凤翔、城固两县和岐山、扶风、宝鸡、永寿、蒲城、富平、临潼、渭南、长安、南郑、褒城、安康、洛川等13个县的一个区内,重点试行粮食预购的办法。预购工作由粮食部门委托合作社办理,在收获前分配预购任务,签订预购合同,预付40%~60%的价款,作为定金,主要预购小麦和大米。对统购粮的运送实行义运里程的办法,单程在30华里以内的由卖粮户负责义运,超过30华里的由收粮单位按当地运价付给运费。对一般城镇与农村缺粮人口所需口粮,则按上级分配的控制数字,经民主评议,乡(街)人民政府批准,分批介绍购买。统购粮食的价格仍按当时国家收购牌价执行,原则不动,个别调整。购销差价也暂以5.6%为标准。

  1954年底,全省粮食总产量上升到100.9亿斤,比1953年增加4.6亿斤。当年征购粮食25.7亿斤,比1953年增加7亿斤。其中公粮征收9.98亿斤,占当年粮食总产量的9.9%。

  全年购销平衡,尚有结余9.5亿斤。

  实行“三定”

  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这个《暂行办法》,是在总结两年多工作的基础上,对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具体化、制度化的重大发展。其主要内容,是改变过去粮食统购任务一年一定的做法,把征购任务稳定在1955~1956年的水平上,三年不变,在农村以乡为单位,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简称“三定”)。

  根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陕西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全省农村粮食“三定”标准是,定产951528万斤,定购131168万斤,定销36990万斤;粮食统购品种仍为小麦、大米、稻谷、小米、黄米、玉米、黄豆、黑豆、高粱、豌豆等10种,其他绿豆、大麦、荞麦、蔓豆、小豆、扁豆、豌豆麦、扁豆麦、青稞等小宗杂粮,则按当地产量和需要情况酌情收购一部分。对种植薯类较多的余粮户,按规定的折合率收购一部分薯类,就地划拨供应缺粮户。

  陕西实行粮食“三定”之后,前三年执行情况尚好。粮食总产曾上升到108.7亿斤,农村购销量基本稳定,省内粮食收支仍能做到平衡有余。到1958年,受“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的影响,陕西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在粮食问题上也出现浮夸风和高指标,从而引发第二次高征购的失误。这一年,全省粮食计划产量定为191亿斤,计划征购33亿斤。后来经过核定,当年粮食产量实际仅为102.7亿斤。征购完成22亿斤,占实际产量的21.4%。定购未能稳定下来,农民负担反倒加重。紧接着遇上连续三年的自然灾害,产量大幅度下降。

  1959年,全省粮食总产降到94.8亿斤,1960年降到81.9亿斤,1961年又降到75.2亿斤。粮食严重紧缺,不得不采取紧缩农村留粮、增加收购、压缩销量的办法来缓解供需矛盾。这样,在三年自然灾害期间,陕西粮食征购(包括公粮征收)非但没有调减,反倒有所增加。1959年,全省粮食征购26.91亿斤,占当年总产的30.6%,其中关中三个主产粮区占29.4%~33.5%,农村征购后留粮人均只有341斤。1960至1961年,高征购的势头虽有所遏制,但实际征购量仍分别占总产的28.3%和28.5%。

  改革统购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对粮食收购制度进行过一系列调整与改革。

  陕西从1979年夏季开始,将全省粮食征购基数由18.5亿斤调减为15.7亿斤,一定五年不变;将省内42种粮食统购价格平均提高22.24%,高出全国平均提价幅度2.24%。按照中央关于按起购点征购的规定,陕西还具体化为按集体总产计算,扣除种子、饲料和其他用粮之外,人均留粮不足300斤的为缺粮队,国家不征购,口粮补到300斤;人均留粮在301~330斤的为自给队,国家不购不销;人均留粮在330斤以上的为余粮队,国家统购其余粮部分的60%~70%。为使农民在调减征购基数后能够及时得到超购加价款,陕西又在西安、宝鸡、咸阳、渭南、铜川等5个主产夏粮地市,对农民超交的粮食试行分季加价结算。此后,粮食生产恢复发展较快,农村粮食状况大大好转。1979年,全省粮食总产181.9亿斤,比上年增长13.1%;国家征购占粮食总产的比重为11.5%,比上年下降2.65%;农村购后留粮为593斤,比上年增加22斤。从1982年起,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实行包干管理,包干数一定三年,调动了地方管好用好粮食的积极性。到1984年,全省粮食总产突破200亿斤大关,省内粮食收支由逆差转为顺差,农村购后留粮增加到人均650斤。

  (作者单位:陕西省宝鸡市粮食局)











责任编辑:周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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