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比较效益低是退租弃耕症结所在
2019/8/12 10:11:30粮油市场报收藏
有媒体近日报道称,部分粮食主产区新型经营主体出现退租现象。笔者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市场主体,其成长有自身的内在规律。在培育新型主体过程中,必须尊重市场规律,既要在政策上扶持和倾斜,又要通过市场选择、优胜劣汰。虽然一时的经营情况无须过于在意,但要正视农业比较效益较低引发的农民种粮积极性下降问题,让有能力、有意愿务农的人敢于投身农业。
有关新型经营主体退租现象已经不是第一次见诸媒体。2016年,受当时粮价下行影响,部分地区一些新型经营主体就出现过退地弃耕现象。应当说,当前的退租现象和比例远未达到3年前的规模,也没有对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经营体系产生实质性影响。流转土地、种地务农都是经济行为,当初新型主体选择农业是基于经济利益,如今少部分人退出租地,也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
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我国将呈现新型主体与传统农户长期并存的态势,但多数仍是小规模经营,亿万承包农户依然是种粮主体。因此,真正需要关注的是,农业比较效益较低引发的农民种粮积极性下降问题。对近14亿人口的大国来说,任何时候都要强调确保粮食安全。然而,“辛苦一年不如外出打工两个月”已是小农户经营的常态。基于此,我国提出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就是要让有能力、有意愿从事农业的人敢于投身农业,让种粮务农依靠自身效益成为令人尊敬的职业。
对不同经营主体退租的原因要区分看待。部分工商资本下乡,投机色彩较重,轻长期经营,重短期利益,“有实力争地、没能力种田”,容易出现经营不善问题,难免中途“撂挑子”。一些种粮大户片面追求土地经营规模,贪大求快求多,导致资金链紧张,也可能退租或缩小种植规模。当然,这些主体退租也有共同原因,即土地租金持续高位,人工费用居高不下,农资价格不断上涨。简言之,成本不断上涨,经营陷入困难。
新型主体发展优不优,不是规模越大越好,而是看发展的质量效益以及联农带农的作用。既要正视少部分新型经营主体的困难,也要坚持适度规模经营导向。各地政府要重点做好引导和服务,多用市场的办法推进生产要素向其优化配置,避免“大呼隆”;既要多路径提升规模化经营水平,还要把握好适度原则,防止“垒大户”。在推进适度经营规模的同时,必须考虑传统农户利益,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
那么,今后如何提高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一是靠补贴。要适应新形势,在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框架下,调整和优化农业补贴政策。不断夯实农业基础设施和扩大金融保险覆盖度,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新增补贴向新型主体适度倾斜,扶新扶优扶强。二是靠转型。要鼓励引导调整种植结构,面向市场需求,延伸产业链,拓展价值链。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导入现代科技要素,引入品牌经营理念,这样做才能效益高。三是靠改革。新型经营主体不应局限于土地流转,应探索多种经营模式,比如土地托管、代耕代种、联耕联种等方式,以服务规模化弥补土地规模化。
责任编辑:宋立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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