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修订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
2017/11/23 9:40:20粮油市场报收藏
11月22日,吉林省粮食局公布了《吉林省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该省去年就设立了信用保证基金,并出台相关管理实施办法,但在执行中,发现个别条款与实际运作存在一定的矛盾和问题,遂作出修订。
吉林省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总规模8亿元,其中省级注资5亿元,地方政府和企业自筹3亿元。准入企业需缴存贷款额5%至10%的信用保证金,期内出现不足时,要予以补充。政府出资的比例有各地自行确定。企业缴存的信用保证基金必须是企业权益性的自有资金,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职工及社会集资、预收货款等资金。
省基金办会同地方粮食部门,共同审核确定增信贷款“白名单”企业,通过“白名单”审查的,视同省基金办对该企业有担保意向,并提供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按企业信用保证金到位总额的不超过20倍发放玉米收购贷款,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单户企业借款最高余额不得超过信用保证金总规模的10%(深加工企业除外)和本企业缴纳信用保证金的20倍。
另悉,为提高基金增信贷款工作效率,吉林省农发行决定,从即日起,省行营业部、吉林、四平、松原、白城市各分行,可以审批单一法人客户最高余额3000万元(含)以下且不属于跨地市收购的粮食收购和粮食调销贷款。
责任编辑:宋立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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