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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东北地区玉米和大豆收购工作的通知

2017/9/15 23:44:44粮油市场报网收藏

2018中国粮食市场发展报告

52.00

国粮调〔2017〕188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区)人民政府,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精神,积极推进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收储制度改革,今年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玉米、大豆实施市场化收购加补贴机制。为切实做好2017年东北地区玉米和大豆收购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地区和有关中央企业要提高思想认识,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深入总结和推广2016年玉米收储制度改革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统筹做好2017年玉米和大豆收购工作。要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牵头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明确职责分工,层层压实责任。要抓紧研究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收购工作方案,提前做好仓容等准备工作,收购任务重的地区应制定应急收购预案,切实做到有备无患。新粮收购期间,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靠前指挥,搞好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对发现的苗头性、潜在性、倾向性问题,妥善应对、有效化解,确保有人收粮、有钱收粮、有仓收粮、有车运粮。要及时制定并落实好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合理确定玉米、大豆亩均补贴标准,把补贴真正兑付给实际生产者,有力促进种植结构调整。

二、积极引导多元主体入市

各相关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统筹组织辖区内中央企业分支机构和地方骨干粮食企业带头入市收购。充分利用储备轮换吞吐、支持品牌建设等措施,鼓励引导多元市场主体积极入市,进一步活跃市场流通。要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采取措施鼓励粮食就地加工转化,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以粮食加工转化为引擎,发展“产购储加销”一体化模式,有效发挥粮食加工“调节器”作用。中央企业要发挥好引领带动作用,综合考虑市场走势和其他市场主体收购情况,合理把握收购时机和节奏,做到均衡在市收购。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要在新粮上市后有序轮入储备粮食。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等中央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渠道和优势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

三、保障市场化收购资金

人民银行、银监会将对农业发展银行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开展玉米和大豆收购信贷业务加强指导,支持农业发展银行通过银行间市场募集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要发挥好主渠道作用,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购销贸易和加工企业,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金融服务。商业性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各类购销贸易和加工企业贷款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有涉农贷款优惠政策。各相关地区要加强粮食收购信贷支持政策协调,加快搭建银企对接平台,进一步完善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政策,优化基金运作流程,充分调动政府、银行和企业三方积极性,结合市场机制运行情况,研究扩大基金适用银行和企业覆盖范围,同时支持社会资本和各类担保机构参与,拓宽市场化收购筹融资渠道。

四、强化粮食产销衔接

各相关地区要通过粮食推介会、产销协作洽谈会等方式搭建产销协作平台,拓宽合作领域,提升合作水平,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企业开展购销合作对接。要积极为销区省份开展贸易、加工、代储等业务提供便利条件,进一步巩固和拓宽产销区之间、企业之间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贸易渠道。创新粮食购销方式,扎实推进“互联网+粮食交易”,探索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开展市场化粮油购销。强化粮食外运保障,完善粮食运输需求与运力供给对接机制,开通公路粮食运输专用通道,加强路网、港口运行监测和出行信息服务,加大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力度,强化各种运输方式衔接,充分利用公铁、铁水联运等形式,扩大外运能力。中国铁路总公司要根据各地和企业运粮需求,统筹安排运力,积极推进粮食散装运输和多式联运,为东北地区玉米和大豆外运提供保障。

五、创新为农服务方式

各相关地区要指导企业适应粮食生产组织方式变化,主动加强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建立长期稳定的农企合作关系。要积极提供多元化、个性化收购服务,简化收购手续,通过预约收购、订单收购等方式,提前锁定收购粮源和销售渠道。加快推进“优质粮食工程”中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产粮大县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拓展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业务,切实解决粮食收获后储存难、保质难、销售难等实际问题。加强对农户庭院储粮的技术指导,支持农户配备科学储粮装具和设施,最大限度减少“地趴粮”,避免出现霉粮坏粮。

六、维护收购市场秩序

各相关地区要加强收购市场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缺斤少两、坑农害农、拖欠农民售粮款、随意增加检验程序、设置障碍造成农民售粮不畅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严防发生农民“卖粮难”。对工作落实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问责追责,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粮食流通秩序。要压实企业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加强收购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组织调度,避免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要加大储粮安全隐患排查力度,早预防、早发现、早排除,确保粮食储存安全。要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防止质量不合格粮食进入口粮市场。

七、加强政策宣传和市场引导

各相关地区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确保政策进企业、进农村、进农户,为粮食收购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广播、公示栏、宣传手册等渠道和新闻通气会、专家解读等形式,广泛宣传粮食收购政策。要充分调动基层的积极性,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帮助农民正确理解政策,引导适时适市售粮。要密切跟踪市场变化,强化市场监测预警和形势分析研判,及时主动发布粮食收购进展、市场价格、企业用粮需求等信息,为农民有序售粮、企业自主经营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加大舆情监测力度,主动回应社会和媒体关切。新粮集中上市期间,国家有关部门将暂停相应地区库存粮食销售,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各相关地区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提早谋划、综合施策,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确保玉米和大豆收购工作圆满完成。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粮 食 局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15日

责任编辑:郭鑫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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