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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为粮食流通现代治理提供了重要法律制度保障

2021/4/8 14:54:39梁京文收藏

    本报讯(记者梁京文)新年伊始,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2月15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740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此次《条例》修订按照落实中央要求、立足问题导向、反映改革成果、完善基本制度的立法思路,针对粮食流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重点围绕政策性粮食管理、粮食流通市场监管、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减少粮食损失浪费等方面作出了系统化的制度完善,特别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取消粮食收购许可,强化了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规定了政策性粮食管理的禁止性行为;将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作为粮食经营活动的明确要求。同时,大幅提升违法成本,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为我们更好履行粮食流通管理职责、落实监管责任、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
    《条例》是落实中央确定的加快完善粮食安全法律制度的重要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粮食安全,提出了“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新粮食安全观,确立了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形成了一整套“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的     重要政策和制度,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粮食安全之路。《条例》在系统总结实践做法经验的基础上,将粮食流通管理中这些成熟的政策制度法治化,对于实现粮食安全治理从政策治理到法治治理的根本转变,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调动粮食生产积极性。我国的粮食安全不仅需要满足居民粮食需求,而且事关农民生计安全。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时专门强调“一定要尊重农民意愿,慎之又慎仔细斟酌,切实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条例》开宗明义将保护粮食生产者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作为立法目的之一,明确规定了采取政策性粮食购销等措施在内的一系列保护农民利益的措施,特别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打白条”等侵害种粮农民利益的行为,有针对性地作出了粮食收购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等禁止性规定,并设立了违反规定的严格法律责任。
    二是,有利于切实加强政策性粮食管理。
    《条例》适应粮食流通管理新的形势要求,坚持     问题导向,明确了严禁虚报粮食收储数量,严禁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等九个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对涉及政策性粮食的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额度从2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特别增加了粮食经营企业负责人的个人违法责任,可以处其本人年收入1~10倍的罚款。
    三是,有利于更好地保障粮食供应稳定。

责任编辑: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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