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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市贸易

2019/9/5 10:41:52粮油市场报收藏

  计划经济时期,陕西省农村粮食集市贸易时开时停,几经坎坷,走过一条曲折发展的道路。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这种最古老的市场调节方式,才焕发了新的活力。

  50年代

  建国之初,五种经济成分并存,陕西集市贸易十分活跃。粮食市场上私营工商业经营粮食商品的比重较大,农民之间相互调剂也较为频繁。政府主要依靠征收公粮和采购部分粮食,来平抑粮价、稳定市场;同时发挥私营粮商的积极作用,支持他们合法经营。但这种局面在国家完成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发生了彻底改变。

  1953年,陕西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在粮食实行统购统销以后,所有私营粮商、粮店一律不准经营粮食;其现存粮食除留下自己食用外,一律按牌价全部卖给国家粮食部门;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和私营米面加工厂以及营业性的土磨、水磨、土碾米厂所需的原料,都由国家统一掌握和管理,根据需要与可能,安排委托加工;厂方一律不得自购原料和自销成品;在城市或集镇设立粮食交易市场,以工商行政部门为主,会同粮食部门共同管理。农民在缴纳公粮和统购粮以外的粮食,可以自由储存和使用,可以卖给国家粮食部门,或者到国家粮食市场自行交易;农民之间也可以进行少量的互通有无交易,但严禁囤积居奇,投机倒把,扰乱市场;国家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工矿企业一律不得在市场上自行买卖粮食。

  1954年10月底,陕西省内共建立起832处国家粮食市场。这些粮食市场,对方便群众,调剂余缺,活跃农村经济,减轻国家供应负担,起了一定作用。

  进入1956年之后,国家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农业合作社普遍建立起来。由于“左”的思想的影响,认为粮食集市贸易会诱发资本主义自发势力,不利于农业集体化的巩固,也不利于国家粮食征购任务的完成,因而对国家计划收购和统一收购的农产品作出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决定。

  1957年10月30日,陕西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所有粮食、油料购销业务均由国家粮食油脂部门统一经营,取消国家粮食油料交易市场;农民完成国家粮食、油料统购任务以后需要出售多余的粮食、油料,必须到国家粮食、油脂购销站或国家指定的单位,按规定牌价卖给国家,不得私自出售;农民需要进行品种调剂或卖周转粮时,应尽先在农业社内自行解决,确实解决不了时,由国家按等量兑换、分别计价的原则予以兑换,或由国家粮食部门发给周转证,在规定期限内凭证购买。按此规定执行之后,原来设立的国家粮食市场基本上全部取消,城乡粮食交易转入黑市活动,反倒给投机倒把贩卖粮食者以可乘之机,市场粮价也随之上涨。

  1958年的“大跃进”运动,更加助长“左”的错误。到1959年,陕西省人民委员会仍然继续通知各地,要求加强粮食管理,坚决取缔粮食黑市活动,对粮食市场彻底关闭,不准任何地方开放集市贸易。但农民之间互通有无的少量商品交换却依然存在,一直未能制止得住。

  60年代

  1962年,为渡过三年自然灾害带来的暂时困难,陕西又确定开放粮油集市贸易。凡是开放粮食集市贸易的集镇都设立国家领导下的粮食交易所,归基层粮食购销站具体领导和管理。交易范围只限于农民之间、城乡居民之间在本县范围内或在毗邻县粮食交易所进行少量的余缺调剂和品种调剂。卖粮者不要证明,买粮者则要持生产队或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一切粮食均可上市,但必须通过粮食交易所交易。群众成交后的落市粮,由国家粮食交易所收,收购价格稍低于群众成交的价格。在青黄不接或供不应求时,由交易所将收购的粮食在集市上出售,借以平抑粮价,稳定市场。

  交易所成交的粮食属于社会粮食余缺调剂性质,不纳税款。

  国家粮食交易所为了平抑粮价在市场上出售粮食,也不交纳集市贸易税。1966年下半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又把集市贸易当作资本主义尾巴批判,强调彻底割掉。从此,刚开放不久的粮油集市贸易再次彻底关闭。但实际上,民间商品交换活动,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关闭市场之后也一直没有停止,只是由明转暗,私下进行交易而已。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根据中央精神,陕西省委和省革命委员会通知各地,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开放农村粮油集市贸易,具体开放时间由县革命委员会以公告形式宣布。基本原则是,夏季粮食征购期间,允许秋粮上市,禁止夏粮上市;全年粮食征购任务完成以后,允许所有粮食上市。后来,省政府又颁布《陕西省市场管理试行办法》,放宽对粮食集市贸易的管理,允许社队集体生产的粮食在全县完成当季粮食征购任务后上市交易,也允许社员个人自有粮食常年上市交易。

  1983年粮食实行多渠道经营之后,流通领域发生新的变化,粮食部门独家经营的局面已被打破,多种经济成分、多渠道经营的格局开始形成。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开放集市贸易。此后,各地陆续新建起一批粮油贸易市场,集市交易蓬勃开展,成交数量日益增加。到1990年底,全省已有粮油集市2277处,遍布城乡各地。

  陕西省对参与粮食集市贸易的对象及其活动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凡是农民、集体生产单位以及国营农场在完成国家定购任务以外的粮食,可以在当地集市上出售,也可以在毗邻县、省的集市上出售。供销社和其他商业组织、个体商贩可以在集市上自由购销,既可以在本地购买运到外地集市上出售,也可以在外地购买运回本地集市出售;国有粮食商业可以在集市上开展议购议销业务;工商行业用粮和国有、集体、个体饮食业以及城镇居民、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工矿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在集市上采购粮食,用以补充原料,但不得转手倒卖。如果发现农民、集体生产单位和国有农场未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却在集市上出售粮食;小商贩、饮食业和工商行业无照经营贩运粮食,用弄虚作假、以次顶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斤少两等手法欺骗坑害群众;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工矿企业事业单位转手倒卖粮食,买卖粮票、油票等无价证券,都区别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作者单位:陕西省宝鸡市粮食局)











责任编辑:周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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